时间:2020-02-10 15:54:49来源:融易新媒体
11月1日讯 广东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许冬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许冬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10月19日,许冬瑾通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证券代码:600518)发布增持公告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18年10月19日起6个月内增持金额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的公司股票。2019年4月13日,许冬瑾通过康美药业发布延期公告称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计划将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至2019年10月18日。但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2019年10月18日),许冬瑾并未增持公司股票。2019年10月19日,许冬瑾通过康美药业发布终止增持计划的公告,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许冬瑾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增持任何康美药业股票,融易新媒体,有关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许冬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询发现,许冬瑾为康美药业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截至2019年10月19日康美药业《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许冬瑾女士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发布日,许冬瑾直接持有康美药业股份总数为 97,803,7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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