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02 22:41:55来源:融易新媒体
1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一审期间,吴某全等18名被告人以销售“茅台不老酒”及“海峡两岸”产品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免于被告人袁某光刑事处罚。鹰鉴了解到,该案涉及全国21万余人,4亿余元。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在贵州省仁怀市从事茅台不老酒销售工作期间,与冯某结识了时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吴某昊。
后冯某提出以“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转型做电商直销”为幌子,在仁怀市利用其设计的“双轨制”会员积分返利销售模式,并通过其提供的“海峡两岸”网络销售系统进行传销活动,杨某与吴某表示同意。三人遂以销售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的“茅台不老酒”及“海峡两岸”产品为幌子以上述模式进行传销活动。
杨某利用网络销售系统迅速发展会员,并组建销售团队销售产品。同时,吴某邀约时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员工的邱某与被告人张某国负责收取会员缴费、管理销售系统后台等工作。期间获利按吴某、张某国、邱某40%,杨波占30%,冯某占30%的比例进行分配。
2015年9月,因被举报涉嫌传销活动,吴某找到被告人吴某全共谋将仁怀市的销售团队搬至贵阳市。
此后,吴某全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财智中心成立贵州银河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世纪公司),并以其与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签订“茅台不老酒建厂30周年纪念版”总经销合同,“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转型做电商直销”为幌子,通过上海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制作“MT信息管理系统”营销软件和网站,在该网站上沿用了冯某设计的“双轨制”会员消费积分返利销售模式进行传销活动,层层发展会员销售酒产品,收取会员购买产品缴费牟利。
同时对该模式加以完善,以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引诱加入者购买价格不等的茅台系列酒产品成为不同等级会员,获得发展会员资格,购买3000元产品成为银卡会员,购买9000元产品成为金卡会员,购买15000元产品成为钻卡会员,购买30000元产品成为皇冠会员。
同时获得相应会员等级和消费积分(PV);推行左右两个市场运营,并按市场累积的消费积分晋升为见习主任、主任、高级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总监、高级总监、首席总监、董事,并获得对应比例提成。
对会员按照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发给不同等级的分红奖、绩效奖、销售奖(见单奖)、领导奖、感恩奖、主动重复消费奖、自动重复消费奖、团队管理奖、全球分红奖及对高级别经销商进行车、房、旅游奖励。
期间,杨某发展了被告人王某兵、冯某林、彭某兰成为会员经销商,王某兵发展了被告人杨某某成为会员经销商,杨某某发展了被告人邹某权、许某俐成为会员经销商,彭某兰发展了被告人王某海成为会员经销商,邹某权发展了被告人杨某东成为会员经销商,冯某发展了被告人韦某辉成为会员经销商,韦某辉发展了被告人吴某腾、叶某成为会员经销商,同时被告人唐某军、余某正、袁某光、杨某慧受他人邀约相继加入成为会员经销商。
上述被告人加入后在各自所在地区,通过开品酒会、招商会、互联网、媒体报道、口碑宣传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对其销售模式和奖金制度进行掩饰和宣传,大力发展、组建自己的会员销售团队。
期间,杨某某、邹某权、王某兵、冯某林、彭某兰与卓某平、胡某、赵某等人成立“三道国际系统”销售团队;唐某军与任某等人成立“众悦系统”销售团队,各被告人通过销售团队对外进行宣传,有组织地发展会员、扩大销售规模,并逐步晋升为销售网络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经营、宣传和推广工作。
2015年10月,吴某全安排冯某前往河北省秦皇岛市与赵某海成立昌黎贵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贵宝公司),吴某全为实际控制人,并安排雒某旺负责公司财务,利用雒某旺、孟某明银行账户收取会员缴费及发放返利。
后冯某邀约被告人王某海等人参与组建成立了“国聚产业联盟系统”销售团队,以“茅台葡萄酒做电商直销”为幌子,沿用银河世纪公司“双轨制”会员消费积分返利销售模式,以销售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昌黎葡萄酒公司)生产的茅台葡萄酒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