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2 13:55:11来源:融易新媒体
2020年1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披露了一起网络传销案。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被告人张某振、王某雯二人通过开展“肽疗”招商培训会,宣传缴纳加盟费成为总代理后,可获得相关产品,并享受一折进货优惠和三级返利的名义,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查,2018年3月,张某振与哈尔滨悦美公司陈某签订“悦美肽疗项目分公司代理合同”成为云南地区分公司后,张某振、王某雯未取得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以“博雅公司”名义,多次在昆明市西山区开展“肽疗”招商培训会,宣传缴纳14980元加盟费即可成为“肽疗”总代理经销商,加盟时可获得一系列美容产品或仪器,并享受后期一折进货优惠,在推荐他人缴纳14980元加盟成为总代理经销商后享有三级返利。
该销售模式规定,总代理每直接推荐一人可获得4000元返利,一级再推荐一人总代理可获得2500元返利,二级再推荐一人总代理可获得1500元返利,每一层级人数不限制。
张某振将所收加盟款项转给哈尔滨陈某之后,由陈某所在公司将返利以积分形式转入代理商加盟时在“新色彩悦美会”公众号上所注册的个人账户内,积分可以购买产品或者提现;团队复购产品也享有三级返利,第一级进货享有进货金额18%返利,第二级进货享有进货金额12%返利,第三级进货享有进货金额10%返利,返利同样以积分形式打入个人在“新色彩悦美会”公众号的个人账户内。
2018年6月20日,张某振、王某雯等人在昆明市西山区开展“肽疗”招商培训会时被民警抓获。
经侦查机关查明,张某振、王某雯通过招商会、微信群等方式宣传培训上述产品及返利机制,发展90余人缴纳14980元成为总代理经销商,并从发展的下线人数中牟取利益,层级超过三级。
随后,西山区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张某振、王某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西山区法院提起公诉。西山区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山区法院认为,张某振、王某雯无视国家法律,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成为加盟商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融易新媒体,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到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