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7 09:08:34来源:融易新媒体
12月18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宣判一起“云集品”特大传销案。鹰鉴了解到,漯河市郾城区女子翟某华加入“云集品”传销后,为了得到返利,明知他人进行传销活动,仍然积极发展下线,壮大该传销组织。至案发,翟某华发展下线会员高达6.5万余人,非法获利5.6万余美元。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翟某华在陈某红(另案处理)的推荐下加入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云集品公司)会员。云集品平台在全国范围内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奖励制度引诱会员发展下线。
为了得到云集品公司的返利,翟某华在漯河市等地积极向亲戚、朋友推荐云集品公司的奖励机制发展下线,谋取利益。
2019年3月20日,翟某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逮捕。
经鉴定,翟某华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1层,发展下线会员65140人,奖励金额汇总72663.98美元,提现56333美元。
随后,郾城区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翟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郾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翟某华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翟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翟某华判处期徒刑六至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审理后法院认为,翟某华为了谋取利益,以推销商品为由,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翟某华明知他人进行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壮大该传销组织,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翟某华并非首要发起组织人员,其下级人员大部分并非由翟某华直接发展和操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翟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的行为,系坦白。翟某华无前科,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12月18日,郾城区法院根据翟某华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翟某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