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5 10:51:31来源:四川长安网
11月4日,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事因排放有毒物质,而且还被判了刑。那么,排有毒物质判刑是怎么回事?判几年?记者13日从攀枝花东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某矿业公司、被告人曹某、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
被告单位该矿业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曹某、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东区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被告人曹某、杨某某在分别担任矿业公司总经理、厂长期间,负责生产、环保等全面工作,不按规范保持污染防治设施应急池空置状态,致生产设施故障泄漏的污泥长期堆积于应急池,融易新媒体,并放任园区冲沟水、雨水等流入,致应急池水位长期过高,环保部门发现以上问题并要求整改,矿业公司未整改。
2018年8月,公安机关现场检查发现矿业公司应急池污水翻坝外排,经市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外排废水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属有毒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