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18:54:03来源:互联网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简言之,商业秘密具备秘密性、经济利益性(实用性、可应用性)等特征。但永兴东润与 Haddad AG 签署的《零售和经销协议》中的主要限制条款,并不大会产生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反而会对永兴东润带来一定的限制。
上述协议规定(第二轮问询回复公开):永兴东润负责在协议区域内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但条件是,未征得 Haddad AG(和品牌方,如适用)的事先书面批准,公司不得使用广告材料或宣传资料。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条款和条件向 Haddad AG及其联属方和/或制造承包商(制造承包商指品牌方或 Haddad AG 认可的可被公司委托进行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的第三方主体)处采购产品,即公司需向具备品牌方审厂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除非事先征得 Haddad AG 的书面批准,否则公司不得开设商店进行商业运营。除非事先征得 Haddad AG 的书面批准,否则公司不得在协议区域内为促销、营销和/或销售相关产品而指定经销商、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销售代表。
从这些协议的具体规定看,永兴东润受间接大股东Haddad AG 的限制较多,试问这些限制性条款能给永兴东润带来什么经济利益?投资者反而可以得出永兴东润在经营决策上的独立性不足。
在回复深交所的第二轮问询中,永兴东润称在实际执行层面,Haddad AG 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经理层就门店决策、销售决策等经营事项进行独立决策,公司无需就该等事项另行取得 Haddad AG 的事前同意或审批,公司不存在因该等协议限制而受到Haddad AG 控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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