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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2)

时间:2022-11-06 11:40:01来源: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二)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三)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一)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三)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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