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1 00:49:05来源:互联网
6月15日讯,日前,莹特丽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特丽公司“)诉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创优品”)定作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纠纷案分别迎来一审、终审判决结果,名创优品均败诉。
据悉,莹特丽公司系名创优品供应商,长期为名创优品加工生产柔肤乳、精华液及面膜等美妆类产品。名创优品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分别被判支付莹特丽公司定作款及损失1735925.58元;支付莹特丽公司货款683397.9元,两起案件涉案总金额近240万元。
名创优品合同违约被判赔173万元
据相关判决书显示,莹特丽公司和名创优品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名创优品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邮件向莹特丽公司下达水光真润青玫瑰柔肤乳、新肌水、精华液、玉肌霜及睡眠面膜产品的定做指令,每种产品约6万件。莹特丽公司备货、生产后,名创优品不予提货亦不支付货款。
莹特丽公司随即向名创优品发出律师函,请求名创优品公司完成提货同时赔偿莹特丽公司相应损失。名创优品仍未提货且未向莹特丽公司支付定作款及赔偿损失。莹特丽公司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名创优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35925.58元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青玫瑰系列产品定作合同。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截图
案件审理期间,名创优品辩称,“双方合作以来均是通过EC系统完成产品相关的全部交易向原告发送采购计划,被告从未授权公司员工以邮件形式向原告下达任何产品定做指令,涉案订单为名创优品公司员工(张某杰)个人违规行为,与我公司无关。”
名创优品同时称,“案涉邮件没有经原告莹特丽公司同意,则对名创优品公司不具约束力,邮件并未经过名创优品公司审核确认,是员工的个人行为,该个人行为效力不能及于名创优品公司,基于以上理由,名创优品公司员工向莹特丽公司发送邮件下单行为的性质应为要约邀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融易新媒体,之前的业务联系均与张某杰进行联系,结合双方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法院确认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订制涉案五样产品的定作合同成立,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定作产品的货款并提取产品。
对于被告名创优品所述“涉案订单系员工违规私自下单,公司完全不知情,原告的备货与生产行为与被告公司无关”,法院认为,“只有其陈述,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名创优品需向原告莹特丽公司支付定作款及损失共计1735925.58元,同时需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此外,双方之间青玫瑰系列产品定作合同自2021年1月14日解除。
名创优品因“客户拿货意愿不高”拒不从供应商处提货
除上述定作合同纠纷外,莹特丽公司此前还曾因名创优品下达采购订单后不提货且不支付货款起诉名创优品。莹特丽公司要求名创优品支付货款683397.9元的诉求获一审法院支持。名创优品不服提起上诉。
名创优品认为,“莹特丽公司未履行验货义务,向名创优品公司提供了大批质量不合格货物导致需进行退换。因莹特丽公司提出用协议之外的产品替换,名创优品公司同意在有符合要求的产品的条件下进行换货,然而莹特丽公司一直未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且怠于履行换货义务。”
名创优品同时称,莹特丽公司声称涉案货物作了折扣处理,但涉案成品实际是分摊了半成品的价格,不仅未作折扣,反倒提高了单价,且名创优品公司一直积极沟通换货事宜就是想要尽早提货,但莹特丽公司一直不提供库存清单,导致名创优品公司无法选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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