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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对夫妻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均被判刑

时间:2021-01-06 18:49:55来源:

信阳市一对夫妻经人介绍再合肥长丰县加入名为“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被洗脑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在该组织中晋升为老总级别。

1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对涂某合、兰某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宣判。

检察院指控: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涂某合、兰某芳经兰某2(已判刑)介绍在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加入了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兰某芳为涂某合的下线,涂某合的直接上线是兰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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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涂某合加入后发展的下线还包括兰某1(已判刑)等人,被告人兰某芳加入后发展了涂某3、李某4、杨某3(均已判刑)等人作为下线。

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进制”,根据投资数额和发展人员的数量,融易新媒体,将传销人员从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即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被告人涂某合、兰某芳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分别于2013年7月份前后、2013年8月份前后成为老总级别,发展的下线人员均超过3层30人,并对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涂某合在河南省淮滨县抓获归案;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兰清芳主动至河南省淮滨县派出所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涂某合与被告人兰某芳系夫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某合、兰某芳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投资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购买股份的数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涂某合、兰某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结合两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和缴纳罚金情况,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涂某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兰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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