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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娄星区花山办事处居民通风采光、青苗及附属物补偿的报告

时间:2020-11-24 03:19:05来源:红网

关于我户通风采光、青苗及附属物补偿的报告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刘有为,系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清潭居委会正屋组原住民,全家4口人。2020年11月15日,花山办事处以娄底市防洪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用地项目为名,要求我户于11月23日前将我户所种蔬菜、苗木、构筑物等移除,我户已多次将相关疑虑及诉求汇报村组、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但未得到合理回应。现再次将相关诉求书面递交上级部门,请求各级部门,合理回应公民正常诉求,避免不稳定事件发生: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根据国家政策,该土地被征用至少十年未使用,属于闲置、荒芜土地。先不谈该项目恢复建设是否履行合法审批手续,我户作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恢复耕种,对耕种的青苗,尤其房前屋后所种多年的树木、历史建筑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合理补偿。同时,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目前项目建设并非急需,我户申请给予一定时间宽限来处理青苗、树木及构筑物,以减少不应有的损失。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我户所建房屋为合法建筑,后期建设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应依法合理对我户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作出安排和承诺。

作为一名娄底市民,我们全力支持城市建设,也希望上级部门为民办事,对我户的以上诉求予以呼应、解决。

娄星区花山办事处清潭居委会正屋组:刘有为全家敬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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