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1 10:56:20来源:融易新媒体
在前两篇文章中,清扬君介绍了DHV微商产品虚假宣传的事实,以及涉嫌传销的5级代理制度及豪车奖励套路。本文我们继续了解DHV微商的事情。
公开资料显示,DHV-II是广州诺薇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以下简称“DHV微商”),DHV-II品牌创始人是张馨月(月亮姐姐)。
企查查数据显示:DHV微商成立于2018年7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元,法定代表人邓兆华。公司由实际控制人张馨月独资持股。2020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由张馨月变更为邓兆华。
相信很多人看到“DHV-II”这个品牌的时候,不免会产生疑问,为什么品牌不叫“DHV”而是在名字后面加了一个“II”呢?
实际上,这里面还有一个故事呢。
如果有心的网友在网络上搜索“DHV品牌创始人”,网络上很多早期的文章都会介绍:“月亮姐姐张馨月,1995年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中国最具影响力年轻企业家、DHV品牌创始人、快手网络红人,广州优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研公司”)CEO,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新生代月入千万代表人物。”然而,清扬君在一则法院判决书里却发现了一些不为人知的秘密。
《广州优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株式会社DHC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京行终3681号)】》显示:诉争商标(DHV)与引证商标(DHC)均由三个字母组成,仅最后一个字母“V”和“C”有所不同,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三个字母常规字体的左右排列,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均无特定含义,在呼叫、字母构成、字体、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引证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同三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优研公司有关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及诉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可以同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名鼎商标代理公司申请注册有多件含有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并在申请注册后进行转让,本案诉争商标亦由名鼎商标代理公司转让予优研公司。此种囤积商标、以销售为目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应当予以制止。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优研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事情的大致意思就是,浙江名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份注册了第3类日化用品商标“DHV”,后转让销售给了优研公司,而株式会社DHC公司认为“DHV”商标近似于其商标“DHC”,侵犯了其对“DHC”享有的“在先商号权”。法院裁定“DHV”商标与“DHV”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指出浙江名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有多件含有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并在申请注册后进行转让,此种囤积商标、以销售为目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应当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