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8 20:12:02来源:红网
本人是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土洞的村民,现在是一名人民教师。2019年我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并获得了征地补偿款。但是现在群委会以我是教师身份为由拒绝分配相应的征地补偿款给我。
一、本人有法定权利获得征地补偿款
1、本人一直以来就是群益村土地组的村民,生活并居住于本村,户口从出生至今就登记于此,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因此属于群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9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由于我是XX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因此,同本集体其他成员一样,一起共同拥有本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物权。
3、现在,本集体的土地被征用并获得了征地补偿款。由于征地补偿款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那么作为本集体成员之一,本人自然有法定的权利参与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并获得相应属于我的一笔款项。
本人本着诚恳善良的意愿向诸单位反映情况、分析事实,是希翼此纠纷能够得到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