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15:52:34来源:红网
关于申请将原单位2003年-2006年48个月未缴纳的医保 转为视同缴纳年限的援助
本人姓名李萍,1970年8月出生,原系“株洲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正式职工,我于1991年12月在株洲玻璃厂(株洲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参加工作,由于各种原因株玻改制后于2006年破产清算,我于2007年元月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当时签合同时被告知之前的社保由企业承担,之后由个人或接续单位承担。直到2020年8月办理退休时才知道2003年至2006年48个月的医保没有缴纳,直接影响了我办理退休的手续。
本人认为:
1、2007年签解除合同时并未告知未缴纳情况,之前的医保缴费应由单位清算时缴纳。
2、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了株玻的改制破产工作,融易新媒体,医保当时隶属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有责任和义务督促清算单位予以缴纳。
3、医保局制定的2003年前视同缴费和累计25年方可退休的政策是2014年制定的,对我的退休产生了不利影响,这个责任不应该由我个人承担。
至此,特请求援助解决:将2003年至2006年48个月转为视同缴费年限。
此致呈上,盼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