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16:25:56来源:融易新媒体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 应減少。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2 我们合同解除
本保险条款“11.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 权的限制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我们按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附加金佑重疾 合同同时终止的,除附加金佑重疾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或保险费。
本合同与附加金佑重疾合同同时终止,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 按本合同约定须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或保 险费也同时退还。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⑴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1.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⑵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⑶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⑷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及保单红 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终了红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若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 述欠款后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终止的特 殊处理 12. 年龄错误
12.2 未还款项
12.4 合同内容变更
12.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2.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⑴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13. 释义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 一日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1 保单年度
13.2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13.3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13.4 周岁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 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 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 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