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03:48:39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2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郭某与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崔某1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内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汽车、汽车配件销售、代办汽车销售贷款等,法定代表人崔某1,实际控制人郭某。
2012年8月始,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行乌海分行签约成为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业务商户,由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购车贷款人在建行乌海分行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
另查明,2014年7-8月,应建行乌海分行要求,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保证金100万元。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辩护人、原审被告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六组证据:
证据二、上诉人郭某2019年7月3日在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的供述。证明: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骗取贷款过程中,采用了向银行多名工作人员行贿的违规手段进行骗取,骗取手段情节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