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8 04:58:34来源:融易新媒体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3年7月经同村村民许某丁介绍在九江加入“1040阳光工程”,发展了许某甲、王某某为直接下线,许某甲、王某某又分别发展了许某乙、陈某某、谭某某等人为下线。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有五十余人,为老总级别,其供述在传销组织共获利十余万元。
被告人许某甲于2013年12月经其父亲许某某介绍在九江加入“1040阳光工程”,发展了许某乙、陈某甲为直接下线,许某乙、陈某甲又分别发展了许某戊、路某某、张某甲等人。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有五十余人,为老总级别。
被告人许某乙于2014年1月经堂哥许某甲介绍在九江加入“1040阳光工程”,发展了许某戊、路某某为直接下线,许某戊、路某某又分别发展了许某己、许某庚等人为下线。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有四十余人,为老总级别。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11月经姑姑许某辛介绍在九江加入“1040阳光工程”,发展了孙某甲、周某某为直接下线,孙某甲、周某某分别发展了孙某乙、秦某某、叶某某、费某某等人为下线。孙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有三十余人,为老总级别。2019年4月,孙某某担任大总管,协调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做好传销组织申购、成员信息收集汇报等工作。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5年5月经表姐田某某介绍在南昌加入“1040阳光工程”,成为吴某甲的下线。其发展了其丈夫管某某为直接下线,管某某及其下线又分别发展了下线。潘某某为经理级别,曾在团队内担任经晨总管,向新人讲解“八大心态”,提升新人心理素质。2019年2月,其担任能力总管,负责传销成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传销成员演讲锻炼口才,提升团队发展业绩。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底经同学左某甲介绍在九江加入“1040阳光工程”,发展了其母亲张某乙为直接下线,并将同学黄某某作为张某乙的直接下线,黄某某等人又分别发展了下线。李某某为经理级别,于2017年底成为传销组织的申购总管,负责按上级要求告知新申购成员缴纳申购款的接收账户,办理新申购成员申购相关事宜。
2019年4月28日21时许,魏某某被许某乙、许某某等人扭送至濂溪区公安分局刘家塘派出所。2019年4月30日,许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孙某某、潘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濂溪区公安分局说明其参加“1040阳光工程”的情况。2019年5月22日19时40分许,吴某某在湖北云梦县城关镇隆盛华府小区地下停车场被当地民警抓获。2019年5月25日7时许,吴某甲在湖北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江盛路路口被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6月3日,魏某甲主动到濂溪区公安分局说明其参与“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的情况。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吴某甲、许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孙某某、潘某某、李某某、魏某甲以从事“1040 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产品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且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