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6 13:54:49来源:融易新媒体
6月11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瑞波币网络传销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男子陈某龙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陈某龙以介绍加入购买瑞波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700元起购买瑞波币为加入资格,发展河南下线甄某某、海某等30余人,共有10级,涉案金额30000余元。
法院认为,陈某龙组织、领导以购买瑞波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700元起购买瑞波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瑞波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瑞波币已经被国家列入传销组织名单。
反传防骗快讯在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民事裁定书中看到,2016年5月,崔某莲委托董某晶、李某磊二被告花费16000元加入瑞波币奖励计划,获得一星资格,其中8000元购买瑞波币。
2017年5月,二被告在未经崔某莲同意的情况下,将瑞波币出售。崔某莲知道情况后,要求二被告归还瑞波币。5月5日,董某为崔某出具欠条,记载欠25万个瑞波币。
崔某莲与李某磊通过电话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李某磊称给崔某莲8万元了事。随后,崔某莲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董某晶、李某磊告上法庭。
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瑞波币已经被国家列入传销组织名单,是一种非法介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原、被告之间通过不当途径出卖、获得的瑞波币不属于合法民事权益,并不能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进行资金流转确定其合法性。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传销行为违法,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发现买卖瑞波币行为违法时,原告应当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在主动加入买卖瑞波币后,请求法院依据法律保护其对瑞波币的所有权。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崔某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给崔某莲。
宣判后,崔某莲不服,融易新媒体,以一审法院仅以“央视网紧急曝光”即认定瑞波币属非法介质,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瑞波币被国家有关部门界定为非法介质,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未经批准非法的融资行为,属于被国家取缔和查处范围。所以,瑞波币的交易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上诉人诉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