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0 15:33:36来源:融易新媒体
分别为VIP会员权益佣金和运营商权益佣金:
一、Vip会员:
目前可免费自动升级,自用省钱,佣金高,分享赚钱,可以拉下线。自己下单佣金100%赚,推荐下线他们下单拿16.7%佣金。
二、运营商:
1、运营商佣金是VIP的1.5倍,享受领取优惠券;
2、享受自己购物佣金的100%;
3、享受直属粉丝购物佣金的50%(直属VIP会员);
4、享受推荐粉丝购物佣金的33.3%,所有间接vip会员,间接粉丝就是自己下级推荐的下级,一直到后面无限代。晋升运营商开启躺赚模式被动收入。运营商独立带团队,享受团队无限级佣金。
免费升级独立运营商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直属vip会员及普通会员满50人+三个月内佣金>=2000;
②直属vip会员及普通会员满50人+100人非直属+三个月内佣金>=1000。同时达到以上两个条件免费升级运营商。
蜜源APP的新旧两套佣金分配政策,均踩到了法律红线。
2005年颁布实施的“两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传销行为。
传销行为认定中的“团队计酬”
或许有人会质疑笔者对于蜜源APP“涉嫌传销”的质疑,融易新媒体,认为蜜源全新的佣金分配制度并没有要求缴纳费用。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行为认定的三种行为,有其中之一的,均为传销行为。对于传销行为的认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团队计酬”。
有学者认为,单从字面定义上而言,单纯的拉人头行为和收取入门费,根本不是传销,因为团队计酬所代表的多层级计酬方式是传销活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要件,拉人头行为和收取入门费而是以传销为名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如果把团队计酬从传销中抽离,传销这个概念就不复存在了。
有律师认为,在计酬方式上,三种传销方式基本都是采用多层级计酬的方法,只不过他们的计酬依据会有显著的不同:
拉人头式传销的计酬依据是根据会员的新拉的人员数为计酬依据;
交入门费式传销,最开始被定义为一种“变相传销”,即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入门费或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从而取得相关资格,这种模式中,也往往会有一定的层级,实际上其也会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获取入门资格后的会员也是通过新加入成员缴纳的入门费或者人头数作为计酬依据;
团队计酬式传销则很不一样,其计酬的依据是销售人员的业绩和商品交易额,其利润获取来源是依靠商品的利润,但此种利润依然是非法利润,此种利润的非法性包括价格、质量、交易方式的非法性等等,而此种传销活动中,参加者也有拉人头、层级性的积极性,但是终极的目的和利润来源,依然是商品的销售额,而不是人头数和入门费。
《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将以商品销售为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纳入刑事打击范畴,仅仅将“拉人头、交入门费传销纳入了刑事犯罪的打击范畴”,并不是指拉人头、交入门费传销就不是团队计酬的,相反,团队计酬的计酬方式几乎是所有传销犯罪的共同特征,只不过其计酬的依据不是根据拉人头和入门费数量,而是商品销售业绩。
可见,所有的传销犯罪都是团队计酬的,计酬依据决定了传销的性质,而非计酬方式。
至于蜜源APP“享受团队无限级佣金”行为的认定结果,以执法部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