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8 22:20:00来源:融易新媒体
一、祥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0日,石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控制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上以当事人研发的空气能动力科研项目、空气能动力发电项目即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主板上市,给投资人配售原始股的名义,以双轨制计酬,多层级发展人员方式,以高提成、高回报的多层级奖金分配制度为诱饵发展下线开展传销活动,吸引公众加入购买该“原始股”成为股东会员。该“原始股”采用了多层代理报单的销售模式,每一层按一定的区间差价从下层发展的人员的业绩中获取无特定比例的区间差价收益。该“原始股”每单(1190股)价格2.5万元,新加入者需另缴纳600元的开户费,直接推荐新的会员加入可得10%的推荐奖励。销售时以1.1万元至2.5万元/单(1190股)的价格从上至下分层级分区间价格逐级报单销售。石门县有涂某等多人参与。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一)、(二)项所指的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传销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9320.780896万元,并处罚款200万元上缴国库。
二、石门广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19日上午11点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石门县夹山镇双龙社区11组曾某商店、石门县夹山镇西周村12组贺某商店中查获当事人配送的充装好的超期未经检测的液化石油气瓶共8瓶。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2、对当事人处罚款15万元上缴国库。
三、肖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伪造厂名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29日,临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临澧县望城乡同欢村竹笼组从事家俱生产经营活动,开办食堂为厂员工提供集中用餐,无法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另查,当事人在生产的“LM娜妹子®”餐桌包装盒上印有“金奖娜妹子 专利产品 侵权必究 佛山碧雲天實業 湘粤全有家俱廠 地址:产品名称:……桌外圈 ……日期:……”等内容,在用于包装的封口胶带上印有“中国名牌 中国星LM娜妹子®世纪梦 金奖.名牌.实木 专供超市 佛山湘粤全有家俱厂 客服:400 6758 108”等内容。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办食堂为当事人厂员工提供集中用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生产的“娜妹子”餐桌产品包装上印有“中国名牌”和“金奖娜妹子”宣传内容,标注“佛山碧雲天實業 湘粤全有家俱廠”/佛山湘粤全有家俱廠”厂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伪造厂名的“娜妹子”餐桌105套;罚款25万元。
四、肖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6日,临澧县市场监管局接湖南省宏达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举报,称恒达彩箱的刘某某(系肖某之妻)未经授权印制的爆竹产品标签使用该公司的“响兰”注册商标,请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响兰”商标系临澧县杉板宏大花炮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3类)“爆竹;烟花;焰火;信号烟火;烟火产品;爆炸性烟雾信号;鞭炮”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9733028号)。上述注册商标后经转让,现系湖南省宏达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018年5月,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擅自在印制的爆竹标签产品上标注“响兰”注册商标,然后销售给他人使用。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五 、临澧县新河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4日,临澧县市场监管局接临澧县和平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东台市银花爆竹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的组合烟花产品使用临澧县和平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使用东台市银花爆竹有限公司的“DongYin”(东银)注册商标,请求本局依法处理。经查明,“”商标系东台市银花爆竹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3类)“爆竹;烟花”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3549381号)。东台市银花爆竹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至今,许可临澧县和平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使用,而当事人未经该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在生产的“12发发财炮”组合烟花产品上标注“”注册商标及临澧县和平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名称和地址。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622件;处罚款20万元。
六、湖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澧县百合园店哄抬口罩价格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7日,澧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湖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澧县百合园药店N90口罩卖38元一个”,随即执法人员对举报人举报的,位于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新河居委会新河路的湖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澧县百合园店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的电脑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批号为19010326一次性使用口罩(耳挂式中号)时,2020-01-22 13:58:21的售价为23元/个,2020-01-22 14:58:17的售价为38元/个。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出现了同一批次同一型号商品(口罩)在同一天销售价格由23元/个上涨至38元/个,上涨幅度超过65%,属价格明显上涨的行为。
法律依据和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价格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七、澧县志忠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3日,澧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投诉,反映当事人澧县志忠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的东风系列汽车配件和润滑油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执法人员查明,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初,当事人从不同经销商处购进标注有东风标识的东风系列汽车配件和润滑油,到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的侵权汽车配件与润滑油货值和未销售的侵权汽车配件与润滑油货值合计48215元。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汽车配件和润滑油;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八、严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属于传销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罚款10万元。
九、案件名称:津市市伊梦家纺虚构原价欺骗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津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进行的降价宣传活动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4月12日利用手机在微信群中发布降价信息,并在12日及13日在其店门口,用喷绘宣传布宣传降价活动,该活动主打商品有五种,在宣传中均称原价xxx,现秒杀价xxx,但经查证,这五种商品中有四种当事人还没有销售,一种的最近一次销售价格也远远低于本次活动宣称的价格。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虚构原价,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津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28元;并处罚款1428元;合计2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