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7 14:34:07来源:融易新媒体
2015年5月份,被告人汤某铭加入该传销组织,其本人逐步发展至“孙某团队”C2层家长,其从晋升至C1层后就开始为新成员讲授团队运作模式和架构和为新成员提供后勤保障,是该团队中讲师之一。
截止案发,汤某铭在“北京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江苏泰州孙某团队”从事传销期间,其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达到246406元。
原审法院认为,融易新媒体,汤某铭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达到246406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汤某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宣判后,汤某铭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