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8 17:13:23来源:融易新媒体
5月11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一起“云联惠”网络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一审期间,贺州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云联惠公司)、昭平县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平云联惠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配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原判认定,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公司)成立后,以“云联商城”为交易平台,以“消费全返”的经营模式为名,引诱他人加入,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
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唐某配经他人介绍成为云联惠会员,后升级为铂钻会员,后又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贺州市云联惠董事长职位。此后,唐钦配不断介绍他人购买贺州市云联惠GP、LP职位,以此成立贺州市云联惠公司。
贺州市云联惠公司作为云联惠区域代理公司既不生产也不销售产品,但可以获得本区域云联惠加盟商家销售额的9‰白积分的奖励,以此获利。
2016年6月份,唐某配到工商局注册了贺州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2月份获得贺州市五级代理账号。唐某配还于2017年5月份以其妻子李某的名义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昭平县云联惠公司董事长职位,并于10月份在昭平县注册了昭平县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月份获得七级代理账号。
唐某配成为云联惠会员,成为贺州市云联惠公司、昭平县云联惠公司董事长后,通过公司组织培训,帮助云联惠宣传运营模式,发展会员、商家加入云联惠。为了快速发展会员,壮大规模,2018年2月份,唐钦配还成立了贺州市云联惠商学院。
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配下线总人数2459人,提现总金额为26551元;其运营管理的贺州市云联惠公司提现总金额为148.89万元。
原判认为,唐某配积极参与“云联惠”传销组织,并成立公司,通过该平台宣传“云联惠”并积极发展下线,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其下线层级达18层级且下线人数达2459人,融易新媒体,其行为确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唐某配不服该判决,以“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或宣告缓刑。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综合考量唐某配的具体犯罪事实及其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相应刑罚,并无不当。根据唐某配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本院认为对其不宜宣告缓刑。
一审判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