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7 10:17:59来源:融易新媒体
还记得前几年微信群里面疯狂推广陈安之“成功学”的情景吗?现在几乎销声匿迹了,哪里去了呢?一些人判刑了!
利箭在出击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月8日公布的一起判决书中获悉:
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 余某 对外宣传其系讲授“成功学”课程的陈安之弟子,并以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名义,先后租赁某室为经营地点,雇佣被告人翁某某为总经理兼讲师,被告人王某、张某红、吴某佳、杨某珊为团队长,被告人余某、夏某为财务。
以缴纳人民币1万元、10万元、18.8万元、1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不等的价格作为取得 余某课程各个级别学员资格的入门条件,积极发展下线加入该传销组织,并让下线继续发展其他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提成,提成根据本人直接发展的学员、由其下线发展的学员分别按学员缴纳学费的25%、5%获取。其间共计不法获利数百万元。
陈安之宣传海报
余某成立的“博雅老师团队”
被告人王某发展的下线人数为5层88人,被告人张某红发展的下线人数为5层74人,被告人吴某佳发展的下线人数为6层62人,被告人杨某珊发展的下线人数为4层47人,获提成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翁某某、王某、张某红、吴某佳、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夏某投案自首。同年8月7日,被告人 余某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某珊被公安机关抓获。余某 、翁买卖、张某红、吴某佳、杨某珊、夏某、余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 余某 将35万元存入涉案账户,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该账户,并从余某处扣押赃款3万元,杨某姗的亲属代为退出35,000元。余某 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 余某伙同被告人翁某佩、杨某珊、王某、张某红、吴某佳、余某、夏某,以讲授成功学、获取高额回报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 余娟某、翁某佩、夏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翁某某、王某、张某红、吴某佳、杨某某,余某系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余娟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夏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翁某佩、张某红、吴某佳、杨某珊、余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余某 、杨某珊退出部分赃款,余某有部分赃款被扣押,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对被告人 余娟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对被告人翁某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对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对被告人张某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对被告人吴某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对被告人杨某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对被告人夏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融易新媒体,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
对被告人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在案赃款予以发还,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以上人员不服一审,向上级法院起诉,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 余娟某伙同上诉人翁某佩、王某、杨某珊、原审被告人张某红、吴某佳、夏某、余某,以讲授成功学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 余某 、翁某佩、夏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