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14:51:47来源:融易新媒体
财经网讯,4月30日,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经查,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在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
据wind信息,2014年富贵鸟发行了“14富贵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亿元,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
2016年4月22日、2017年4月24日,富贵鸟分别兑付了本次债券第一个和第二个付息年度的利息。然而,富贵鸟未能按期于2018年4月23日兑付本次债券的回售本金6.52亿元和第三个付息年度利息5040万元,构成实质性违约。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富贵鸟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福建证监局据上述规定认定国泰君安证券违规,决定对国泰君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国泰君安证券应引以为戒,在开展业务时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合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