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7 18:41:30来源:融易新媒体
蔡某燕及叶某某利用各自团队在大陆推广业务,并借用朋友办理的数张银行卡交予周某华用作公司收款账户,部分投资款部分逐步汇入周某华、周某荣操作的银行账户当中,部分通过网上易支付平台付款。并授意被告人任某红负责慈溪、余姚等地的业务推广。
任某红为赚取积分奖励,采用前述宣传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岑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等15人不法吸收存款达180万元以上,扣除被害人所有的积分提现款项及所得的珠宝价值,上述被害人损失数额共达16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华、蔡某燕、周某荣明知他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不法集资,而积极给予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任某红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不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应当以以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反传防骗快讯了解到,该案已经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并驳回
上述四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期间,上述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到五万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