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6 08:53:13来源:融易新媒体
4月20日、21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二审宣判了一起“易商通”不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反传防骗快讯了解到,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商通公司)一级代理商吴某光、刘某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判认定,2012年,易商通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某。该公司以“订单式消费”作为投资方式发展会员不法吸收公众存款。
自2015年开始,易商通公司推出“投资新业态”模式和“本地电商”模式发展会员吸收存款。
“投资新业态”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易商通公司旗下的易订商城购物平台一次性投入5000元或者5000的倍数,成为易商通会员,可以得到1.5万元商品,会员可以在购物平台上提取5000元商品,将剩余1万元商品放在购物平台进行寄售,公司收取20%管理及服务费,剩余80%的寄售收益按周结算给会员,并承诺10个月内收益8000元。
“本地电商”模式是指,投资者投资1000元,在购物平台上提取1000元商品,随后每周给投资者分期返本金,6个月左右承诺收益1200元。
反传防骗快讯获悉,2015年以来,刘某焕在永济市注册成立了永济市北城易商通专卖商城体验店、永济市南城爱国易商通专卖商城。刘某焕作为一级代理商,发展会员可以获得会员投资额5%的管理费和会员投资额7%的推荐费,以及发展的二级代理发展会员,可获得会员投资额2%管理费。
至案发,刘某焕发展会员1391人,不法吸收公众存款8362.2万元,获得管理费516万余元,推荐费112万余元。
反传防骗快讯还获悉,2016年2月份,吴某光在未取得相关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成为易商通公司的一级代理商后,先后在淮南市田家庵区设立多个网点,通过该公司的“易购商城”网购平台,宣传“消费新业态、消费可以返现获利”的经营模式,广泛向社会宣传并不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经吴某光推荐的二级代理每完成一单,吴某光可获得2%的服务费返点。
至案发,吴某光发展会员1423人,不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2.2亿余元,造成社会公众直接经济损失3522万余元。
两地原审法院认为:上述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刘某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吴信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原审法院宣判后,上述两名被告人不服,分别向其地的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其中,刘某焕上诉称,“与会员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易商通公司,承诺返利的也是该公司,会员也将投资款转账给了易商通公司或高某本人,其注册的南城、北城体验店与易商通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其未吸收公众存款,没有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宣传,也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两地的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运城市原审法院还判处将刘某焕违法所得6291540元继续予以追缴,与在案财产一并返还给被害人,而淮南市的原审法院对涉案财产的处理问题,在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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