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4 16:50:02来源:融易新媒体
为获取不当利益,一名男子在一起民事诉讼中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欺骗法官,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驳回严重违背诚信诉讼原则的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开出一份“恶意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罚款5000元。
于某是郯城县某村村民。 2019年2月,他以本村吴某自2000年始不法侵占其承包土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停止侵权,返还被侵占土地,并清除地上杂物。诉讼过程中因吴某提供了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某遂撤回起诉,并于撤诉当日再次以村委会和吴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吴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判令返还土地。
法庭经审理查明,于某于1999年5月承包了本村1.29亩土地。村委会于2003年经于某同意后将该块土地收回,并将包括该土地在内的共计20亩土地发包给吴某用于发展养殖业。村委会将原属胡某的1.29亩土地补给于某耕种了三年。后因国家实行粮食补贴政策,胡某将土地要回,于某遂又要求村委会补地,村委会又将另一地块的约1.29亩机动地补给于某,后一直由于某耕种至今。
法庭在庭审前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了诚信诉讼告知书,于某在告知书上签字。庭审中,法官多次提醒当事人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诚信诉讼。然而,于某在庭审中恶意隐瞒村委会已就收回的土地先后两次向其补地及其知晓村委会将收回的土地承包给吴某等基本事实,并虚构其对村委会收回其土地不知情及其耕种的的土地系承包自别人等关键事实。庭审后,法庭劝于某撤回起诉,但于某仍坚持其主张。
郯城法院认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原告的于某隐瞒案件基本事实并虚构关键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应获得司法支持,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认为,于某对案件基本事实、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恶意隐瞒的行为,导致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基本事实、关键事实细节反复调查落实,并向有关证人和案外人调查取证,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庭审效率,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且经法庭多次提醒,仍拒不悔过,性质较为恶劣,其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的虚假诉讼行为。为教育当事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培养诚信的诉讼环境,郯城法院依法对于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罚款决定书下达后,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事情的严重性,融易新媒体,主动缴纳了罚款。
(少辉 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