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8 16:02:42来源:融易新媒体
贺州市近日出台了《贺州市投诉传销奖励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投诉者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奖励。
该办法规定,投诉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以“资本运作”“阳光工程”“连锁销售”等为幌子,以虚构、夸大产品或服务价值为手段骗取钱财,限制人身自由,融易新媒体,胁迫他人参与等含有欺诈性质违法的行为;采取煽动、蒙骗等手段发展传销下线,扩大传销规模的行为;采取授课、沟通、谈话等形式,给他人灌输传销内容的行为;传销组织、人员开通的资金账户及转移流向等信息;传销组织、人员开通的资金账户及转移流向等信息;印制、运输、出售传销物品和传销宣传品的行为;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居住等场所及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为传销组织、人员开通集团通信服务网的行为;网络传销行为;其他传销行为的且违法案件发生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该办法还规定,根据投诉线索查处10人以下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元;根据投诉线索查处10(含10人)至30人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2000元;根据投诉线索查处30人(含30人)以上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0元;根据投诉线索查处因传销引起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奖励8000元;根据投诉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奖励1万至2万元;根据投诉线索查获被列为全国重特大传销案件的,奖励5万至10万元。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投诉人匿名投诉的;所投诉的问题有关机关正在调查或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传销工作人员或因亲属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解救而投诉的;打击传销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授意他人投诉的;投诉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其他情形的均不予奖励。
该办法要求,市、县区打传办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是投诉传销的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传销投诉登记制度,对于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投诉,应形成接报记录,如实记载投诉人、投诉时间及投诉事实等相关信息。
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单位应及时对传销投诉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投诉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且查处结束后,应按本办法兑现奖励。对投诉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规定的,受理投诉单位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并说明不予奖励的原因。
依据投诉等级给予投诉人一次性奖励,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人投诉的,只奖励最早投诉人。多人同时投诉同一问题的,奖金平均分配。同一投诉人在不同打击传销部门投诉同一传销行为的,由具体案件承办部门查处后予以奖励,其他受理投诉部门不予重复奖励。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实施奖励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投诉人保密。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投诉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投诉情况等信息,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执法办案人员出现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投诉人奖金回报的;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侵吞投诉人未领取的奖金的;捏造投诉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投诉人领取奖金的;擅自公开或泄露投诉人资料等五种情况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