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8 07:48:18来源:融易新媒体
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提高市民投诉的积极性
市“打传办”出台办法
对投诉传销组织的有功人员
按规定予以奖励(一)一次查获3人以上10(含)人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一次查获10人以上30(含)人以下的,奖励800元;
(三)一次查获30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
(四)根据投诉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酌情奖励2000至3000元。
《办法》正文如下
赣州市打击传销投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投诉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和各级部门打击传销工作的主动性,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实名向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县(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投诉传销行为,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平安志愿者、治安联防员、街道协管员、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投诉传销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是打击传销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建立打击传销投诉登记制度,对于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投诉,应形成接报记录,如实记载投诉人、投诉时间及投诉事实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及奖励标准等。
第六条 受理投诉单位应及时对传销投诉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投诉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且查处结束后,受理投诉单位按本办法兑现奖励。对投诉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规定的,受理投诉单位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并说明不予奖励的原因。
第七条 受理投诉单位及办理投诉奖励工作人员对投诉人的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八条 投诉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传销集会的,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一次查获3人以10(含)人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一次查获10人以上 30(含)人以下的,奖励800元;
(三)一次查获30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
(四)根据投诉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酌情奖励2000至3000元。
第九条 投诉人获得打击传销投诉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投诉事实;
(三)投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投诉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投诉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投诉奖励范围:
(一)投诉人匿名投诉的;
(二)投诉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投诉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四)因亲属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市场监管或公安部门解救而投诉的;
(五)投诉人已确定属于参与传销违法犯罪的;
(六)投诉人已因该投诉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七)打击传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投诉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投诉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