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6 03:10:01来源:互联网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预付费消费合同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对经营者闭店跑路的恶意欺诈行为作出了规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致使消费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消费者转给第三人,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另外,包括梁女士、刘女士在内的多位伊丝彩会员向央广网记者反映,他们向伊丝彩充钱办卡购买套餐服务时,并没有签订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预约服务记录,以及店家保留的纸质打卡消费记录。
对此,潘翔建议,消费者应注意和商家签订书面服务协议,约定商家发生闭店、终止经营等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的退款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不宜一次性支付大额预付款,付款后应及时消费,时间拖得越久商家跑路的风险就越大。为防止商家收款后跑路、无偿付能力的风险,潘翔建议从监管层面对预付费进行监管,推动建立预付费托管制度。如果经营者中途闭店跑路,消费者可通过预付资金托管平台申请退还未消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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