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06 10:35:02来源:新媒体
针对体育界粉丝之间的拉踩引战、恶意揣测裁判和教练等行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认为,这些行为轻则侵犯相关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还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项刑事罪名。
而对于不法获取、贩卖明星个人信息、航班信息的行为,马丽红说,公民个人信息不要求具有个人隐私的特征,即便相关信息已经公开,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仍有可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了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外,也包括不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因此,购买明星个人信息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一个不法获取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受到相应刑事处罚。”马丽红说。
现实中,已有多人因不良追星行为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公开报道显示:“杨某某(女,18岁,河南焦作人)在网络社交平台公开辱骂体操运动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河南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女,29岁,江苏苏州人)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诋毁乒乓球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8月6日,北京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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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公安部公布4起打击整治涉体育领域“饭圈”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上述便是其中提到的案例。同时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表示,将继续强化工作举措,依法严厉打击涉体育领域“饭圈”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打击整治
加强平台巡查
“饭圈”乱象向体育领域蔓延,受访专家认为,一方面由于我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公众对体育事业的关注与日俱增,体育明星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和追捧;另一方面则是在缺乏正确引导和有效规制的情况下,原先在娱乐圈饱受诟病的“饭圈文化”侵入体育圈,造成恶劣影响。
“‘饭圈文化’渗透到体育界其实早就有迹可循,所谓‘文体不分家’,体育作为大众关注的项目也具有竞技性、观赏性和娱乐性的特点,富有个人魅力的体育明星和娱乐明星一样,会遭粉丝追捧和效仿,成为吸睛和吸金的主体。”马丽红说,体育产业与娱乐圈一样,也存在市场化运作,体育明星也有自己的经纪公司,个别经纪公司为了增加体育明星的流量,会有意将“饭圈”中的一些运作模式引入进来,从而提升体育明星的广告价值,进而获得超额利润。
受访专家指出,体育领域的“饭圈”乱象,不仅是对运动员本人的极不尊重,更是对体育精神的公然践踏,严重误导了大家对运动员真正实力和表现的了解,也是对体育运动原本纯粹、公平和高尚的损害,亟须得到有效治理。
今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专门召开整治体育领域“饭圈”乱象专题工作会。其中提到“饭圈”乱象严重扰乱体育工作秩序、破坏体育行业声誉、损害体育战线形象等,因此要坚决抵制畸形“饭圈文化”,并且要完整加强运动员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
在马丽红看来,互联网并不法外之地,“饭圈”不是法律之外的怪圈。针对“饭圈”的违法行为,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制,比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对个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的保护;刑法有针对侮辱、诽谤罪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互联网法规、政策等对个人信息保护和规范上网的规定等。因此,要想治理体坛“饭圈”乱象,首先就要旗帜鲜明反对“饭圈文化”,倡导文明追星,传播正能量信息。学校、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谨防未成年人为偶像无节制“氪金”的行为,避免其受到“饭圈文化”影响。
“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及‘饭圈’行为的治理力度,尤其是对背后有资本作推手的行为,一定要严格监督管理。此外,我国对于网络暴力立法尚不完善,网络水军、营销号、职业黑粉造谣诽谤等行为只能通过刑事自诉、民事侵权等途径解决,但刑事自诉存在取证难问题,民事诉讼有时又很难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马丽红说。
周旭亮建议,相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饭圈化”的行为,另一方面则要加强相关案例的警示宣传,起到更好的预防效果。
“要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实现正确的价值观引导,让全社会包括参与‘饭圈化’的人都意识到,网络不该是硝烟弥漫的战场,文明、理智发言应是每一个网民应当遵守的义务。媒体、社交平台在公众价值观引导方面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该加强这类题材的宣传引导,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健康积极的体育文化。”周旭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