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1 19:41:18来源:互联网
杨建顺分析,《暂行办法》列举的旅游不文明行为中,有一项是“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这意味着,作为旅游场所的景区,能够制定旅游场所规定,其所制定的旅游场所规定应当得到遵循,否则将构成旅游不文明行为。
“而终身禁入或者永久禁入等决定,与一般的暂时性限制不同,因为其违背公物之‘提供于公共之用’的主要目的,无法从公物管理规则制定权中推导出来,且由于其严厉的侵益性,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杨建顺提醒。
构建正确惩戒观
动态调整黑名单
如何适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治理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在杨建顺看来,对于一些游客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要依法依规有效地予以制止、教育、惩处,该罚款的罚款,该教育的教育,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就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该赔偿的就令其赔偿。应对个别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和屡教不改者,可以考虑引入征信体系,采用将其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做法。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相应的评审组织、程序和标准,以确保依法依规有效规制。
杨建顺说,对游客实行终身禁入,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法律法规保留理论基础之上;对一般的景区等管理规则,应当进行更充分授权,让公物管理者充分发挥其优势。一旦该领域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关于公物管理者制定公物管理规则的权限和该规则所规定的内容便应当遭相关法律规范所吸收。比如,在旅游法以及公园等相关公物立法中,有必要对列入旅游黑名单等征信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即便是法律法规,对终身禁入或者永久禁入之类的措施,亦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尤其是应当尽可能设置动态调整机制,贯彻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惩戒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认为,从目前实践来看,一些景区自行主导设置了旅游黑名单,规定本景区可以对特定游客实施限制购票、禁入等措施,这与前述由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行政性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不同,属于景区自我管理措施,即偏向于民事性质的私法行为。
“景区在采取这种管理手段时,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措施的必要性,尤其是部分景区在性质上属于公共设施,可能需要承担普遍性的缔约义务,对游客权利的限制需要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同时也不宜轻易采取终身禁入等对影响过大的措施;程序的正当性,在采取这类措施时应当保证游客的陈述、申辩等救济权;如果游客存在其他违反文物保护、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景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孔祥稳说。(记者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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