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9 00:26:09来源:新媒体
第三,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要求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在真实意思得到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由手段来决定目的是否合法有效。订立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其分配结果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此类案件应当以探究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目的。遗嘱形式是反映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载体,法律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就是为了避免他人伪造遗嘱,违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主张的时空一致性要求过分强调了立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的当场性,其本质是保证代书内容完全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代书人进行了宣读,立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有明确的修改细节,说明立遗嘱人对代书遗嘱内容是经过仔细审阅并充分理解的,因此,可认定该代书遗嘱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有足够证据证明代书遗嘱代表了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仅仅基于形式上的瑕疵而否定遗嘱的效力是对目的和手段关系的本末倒置。
第四,时空一致性的形式要件并不能直接决定代书遗嘱的效力,代书遗嘱有效与否,应该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综合考量决定。根据当时有效的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从字面意义上讲,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不能直接理解为见证人必须见证口述和代书的究竟过程。另外,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亦未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必须做到“立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写、见证人边见证”的时空一致性。概而言之,在有足够证据证明代书遗嘱代表了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机械地以代书遗嘱的整理过程没有见证人见证,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本案遗嘱形成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内容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法律形式要件,原审生效判决不恰当地以形式要件缺失为由否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系争遗嘱无效,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21年9月24日,上海市检察院依法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上海市高级法院指令再审该案。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后经检委会讨论后,检察机关再次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最终,上海市高级法院再审该案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今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仅以违反“时空一致”要求而否认该案经律师代书、见证的遗嘱的效力,并不合理,案涉遗嘱应认定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合法要件,故对原审生效判决依法进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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