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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型”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方法(2)

时间:2024-04-19 23:05:01来源:新媒体

第二,审查行为人对请托事项的履行情况。行为人未履行的情况较好认定,认定困难的情况是行为人履行了请托事项,因害怕涉嫌行贿犯罪不供述关系人,或者即便明确指认因请托事项找到某领导,但该领导为了避免自己牵涉其中否认认识行为人,坚称行为人未提及或不可能为请托人办理相关事项等。此时,案件审查就不能局限于关系人的询问笔录,应及时完整收集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材料,进一步核实双方关系。是否提及请托事项或者承诺办理,应当结合客观证据、行为人供述与辩解,并根据常理进行判断。

第三,审查资金去向。资金走向是认定不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书证,涉及的账户,包括行为人本人或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请托人账户、关系人账户等。以穿透审查的方式,既要审查一级收付款账户的交易明细,也要根据一级收付款账户判断资金流入的主要二级收付款账户,并至少对二级收付款账户的交易明细进行审查,追踪资金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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