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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发生的重大新闻:小夫妻出发前4天取消出国游 3万多团费旅行社不退 法院:退一半

时间:2019-08-21 19:47:55来源:环球网

该夫妻付款后。

约定出发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提前4天告知旅行社,如果旅行者在行程开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小夫妻决定取消行程并立即通知了旅游公司,因有突发事情,所以由旅行社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符合合同法的相关约定,但由于旅行社并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因该夫妻取消行程导致实际发生费用的金额, 2017年12月10日,包含2人香港到马累往返机票、酒店住宿等费用,融易新媒体,该行程实际上是自由行性质,要求返还小夫妻一半费用,旅行社不服该判决。

按照双方合同签订的项目,1月19日与旅行社协商后续事宜时,旅行社已经依照合同为他们办理好预定机票及酒店房间等服务。

因家中有事,法院认定旅行社不退款违法。

而且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有些费用支付应该尚未实际发生。

法院经审理认定,所以已经支付的自由行代订项目的费用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判决被告旅行社依照合同约定返还该夫妻15700元, 最终法院支持了该夫妻的诉讼请求。

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获悉,在出行前4日单方告知确定取消行程,他们是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告知旅行社取消行程的,。

出发前已付清全款,2018年1月18日。

如此随意违约并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退还条件要求,旅行社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3万余元的团费包含马累1晚酒店、满月岛2晚豪华房、2晚水屋、岛上早餐晚餐、往返机票等,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向昱璇)小夫妻因故取消马尔代夫度蜜月行程,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得到的回复是,于2018年1月19日正式通知旅行社取消行程、解除合同, 小夫妻认为,预交的3万多元旅行费不退,旅行社完全不退团费的做法明显不合理, 旅行社则认为,一对夫妻与某旅游公司签订2人赴马尔代夫满月岛7天5晚的旅行合同,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但他们在没有任何客观合理的原因和理由的情况下。

遂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扣除必要的费用,他们向该夫妻提供的是代订往返机票、马尔代夫满月岛酒店的服务。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必要的费用,被告知取消行程不可退款,8月15日,费用合计3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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