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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不便、孤苦一人……孤寡失能老人余生能托付给谁?(2)

时间:2024-02-24 18:50:01来源:新媒体

杨君坦言,能在较短时间内给李女士找到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监督人并进行公证,超出了她的预料,因为她之前所接触的很多类似家庭根本走不到这一步。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共同难题是:社会上缺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组织。

杨君就曾因“实在找不到监护服务组织”而头疼。她有一个孤独症儿子亮亮,今年20多岁,已经完成了初中和职高教育。

因为家庭的特殊情况,她很早就开始关注意定监护,想为亮亮安排好未来的生活。一开始,她想找亮亮的表哥表姐担任监护人,但想着同辈人一年见不到几次,互相之间也缺乏了解,能否尽到监护职责是一个问题。而在社会上,确实少有专门做社会监护服务的组织。

“既然不少家庭面临同样的问题,为什么不自己去做呢?”2017年底,来自北京、上海、湖北等地的部分孤独症人士的家长在安徽省金寨县发起了“星星小镇”项目,由家长投资,按照成年孤独症托养和家长养老的“双养”模式开展建设,其中包括意定监护模式设计。杨君即是其中一名家长。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有着同样经历的人并不在少数,仅在一个500人的孤独症家长群里,就有许多家长盼望社会监护服务组织“尽快搞起来”。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肖扬介绍说,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约有心智障碍者2580万人,涉及家庭人口8000多万。由于心智不健全,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认知能力受损、语言表达和自控能力差,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的监护。

肖扬以孤独症障碍者举例说,我国最早诊断孤独症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岁月的流逝,早期诊断的孤独症障碍者已经50岁左右,他们的父母年老体衰,失去了持续监护照料的能力,而且,从父母角度看,他们将被遇医疗救治和入住养老机构难等困境,比如抢救须有子女签字,但是其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做到。

“更令这些父母忧虑的是,自己一旦离世,有心智障碍的子女的监护职责由谁来承担?家庭财产是否还能用到孩子身上?落实谁为监护人能保障孩子未来的生存质量?这些都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肖扬说。

今年60多岁的梅林与丈夫育有一个孤独症儿子,为了解决夫妻俩老去之后孩子的托付问题,她多年前就关注到了意定监护。“我忙于工作时,很少考虑自己的晚年生活和孩子的将来;等我退休时,孩子也成年了,从职高毕业后没有地方去了,我才感觉到这事越来越迫切,焦虑怎么把孩子的后半生安排好。”

梅林的丈夫是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她有两个妹妹,但都在国外生活,只有一个外甥在北京居住。梅林并不想把照顾孤独症儿子的责任强加给外甥,毕竟这是一辈子的事情,外甥也没有义务这么做。

一个偶然的机会,梅林接触到意定监护,认为这就是自己最合适的选择。她的想法是,通过意定监护与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签订协议,待夫妻俩老去之后,由后者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像从事一种职业一样安排好孩子的生活。

但几年过去了,梅林发现,在北京可供选择的专门从事监护服务的组织凤毛麟角,“几乎没有机构可选”,同时也没有负责监督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的机构。“如果没有监督人,我怎么能够放心地把儿子的一辈子交给社会监护服务组织?”

在采访结束时,梅林向记者表达了她的期待:“社会监护服务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供我们这样的家庭去选择。”

观念转变需要时间

配套制度尚不完善

2013年7月1日,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落实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落实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落实监护人。”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规定了成年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公共监护和意定监护。

肖扬认为,民法典的规定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我国老龄化社会的需要,特别是意定监护效力优于法定监护的规定,有利于解决特殊家庭两代人的监护难题。

孟强认为,虽然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供了意定监护的基本制度依据,但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目前尚未“飞入寻常百姓家”,一方面可能是人们在观念接受上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是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如意定监护的登记制度、监督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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