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新媒体
快捷导航 融易新媒体
主页 > 热点 > 社会 >

频繁收到营销短信,只妙手动删除吗

时间:2023-03-25 05:09:02来源:新媒体

688.jpg?x-oss-process=style/w10

日常生活中,部分商家为了营销,有时会选择向手机用户展开“短信攻势”,发送海量的促销、新品等营销短信,让很多人不堪其扰却又无可奈何。

那么,融易新媒体,商家究竟能否随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面对商家这种“短信攻势”,有消费者享有安宁权和免打扰权吗?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哪些义务?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了解读。

问:商家能否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营销信息。

因此,在没有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商家不能以“默示同意”为由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即使消费者同意接收营销信息,也应向消费者提供如免费短信退订等相对便捷的取消、变更接收信息的便利方式。

问:未经消费者同意或在消费者明确拒绝后,商家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部分营销短信已经构成对个人日常生活的骚扰。商家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是否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合法权益,应综合实际情况考量。


近期热点

官方:年底实现全国范围开机看直播 减少电视“套娃”收费现象 11-05

加沙孩子遭迫喝平时驴都不喝的水 传染病肆虐,健康危机严峻! 11-05

女律师被遭告榔头追击 律协介入 省市两级律协已启动维权机制 11-05

央媒:高校助学金不能是笔糊涂账 学校确保资金流向是重要一环 11-05

中方回应日本启动第三批核污水排海 自私自利,极不负责任! 11-05

热门文章
热点 热点追踪 网站首页 热点 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