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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重点监管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及生态修复

时间:2020-12-28 09:35:29来源:互联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郄建荣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发布。对此,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监测、评估、强化监督、综合执法等制度,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存在影响的行为全面纳入监督范围,重点加强对各类涉及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

生态环境部这位负责人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数量达到1.18万个,约占我国陆域国土面积的18%,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制定《暂行办法》时,坚持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的“四个统一”的思想,全面构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各项基本制度。

就《暂行办法》规定了哪些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这位负责人指出,根据《暂行办法》,要对自然保护地规划进行监督。《暂行办法》说,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中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通过规划环评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由于自然保护地的设立以及范围功能分区调整,关系到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受保护的范围、模式和程度,这位负责人说,《暂行办法》要求对此类行为应重点监管,防止违法违规和不科学不合理的调整损害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

《暂行办法》提出,组织建立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并公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建立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实地核实和处理整改台账系统。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反馈给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抄送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适时发布评估结果。原则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每五年开展一次。

这位负责人说,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开展强化监督,向地方推送重点问题线索并抄送国务院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点问题台账,并对问题的处理整改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进行执法。

此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还涉及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责任追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

这位负责人指出,《暂行办法》是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监管重点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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