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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

时间:2020-12-22 14:09:01来源:互联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公布《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署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强调,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办法》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应当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的融合,避免不当增加公共企事业单位负担。

《办法》提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

《办法》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据悉,《办法》出台后,教育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能源局等主管部门,将抓紧制定出台交易、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八个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2021年底前各部门必须全面完成,以加强对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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