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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刑事强制措施违法的司法官责任(2)

时间:2020-12-09 22:22:10来源:互联网

《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按照这一规定,囚徒应配给衣食医药而不配给,应允许家人探视而不允许,应脱去械具而不脱去,主管官吏要受到杖六十的处罚。若因此致囚徒死亡,官吏要受到徒刑一年的处罚。若克减囚徒的餐食,官吏要受笞五十的处罚。若因克扣餐食导致囚徒死亡,官吏要处死刑。

(九)拷讯违法

唐代律令允许一定程度的拷讯,但不允许滥用拷讯。《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就是说,只有反复问供、核对证据仍然难以查清案情时才可以动用拷讯;拷讯前必须取得“同、判”即佐贰官的签字同意。违反此规定的官吏要处以杖六十的刑罚。

《唐律疏议·断狱》还规定: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皆待产后百日,然后决。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按照这一规定,对怀孕妇女拷讯或执行笞杖刑者,主管官吏要受到杖一百的刑罚。若拷讯造成重伤或死亡,则官吏要依“斗杀”伤人或杀人论罪定刑。若妇女生产后未满百日,官吏擅自拷讯或决笞杖,则要受到杖九十的处罚。若系过失拷决此种妇女,官吏则要受到杖八十的处罚。

《唐律》还规定: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对于依法应该享受免予拷讯特权的人(官贵、老人、残疾人),若仍加拷讯,主管官吏要以“故入人罪”“失入人罪”论罪并处罚。

此外,《唐律》还限制拷讯数额: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有疮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就是说,拷讯总共不超过三次,总数二百为上限。若罪嫌仅犯笞杖罪,那么拷讯打板数不得超过其可能获笞杖刑的最高限额。违反此规定的官吏,要受到杖一百的处罚。若杖数超过上述规定,主管官吏“反坐所剩”(超过多少,主管官吏就杖多少)。若因拷讯致死囚犯,官吏要处徒刑二年。对有疮病的囚犯不待痊愈期限而拷讯,官吏就要受杖一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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