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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法制的“滥”与“治”(上)(2)

时间:2020-12-03 07:27:48来源:互联网

由于《刑统》这一形式具有注重实用,便于随时增补、灵活援用的特点,因而也成为五代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尤其是后周的《显德刑统》在《大中刑律统类》的基础上,参以律疏及五代时期的敕条,重加详定,“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谐理省文,兼且直书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宜改正,无或牵拘”。在体例及内容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硃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

后周《显德刑统》与唐《大中刑律统类》相比,在内容上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除了律文及令格式敕条外,还补入了《唐律疏议》的内容,并根据各条的具体情况,或全录、或节录。二是增加了五代时期颁布的一些敕条,“刑名之要,尽统于兹”。从现本《宋刑统》所收录的五代时期颁布的敕条看,尚有后唐13条,后晋2条,后周38条。

正由于“刑统”这种形式在体例及内容上在继承、发展前朝律典的同时,注重了法律的实用性,不仅成为五代时期主要的法典编纂形式,而且对后来北宋的立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作为北宋主要法典的《宋刑统》就是直接以《显德刑统》为蓝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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