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5 09:03:18来源:互联网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 通讯员 张翔鹏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进入越来越多的家庭,汽车修理行业随之日渐繁荣。然而,汽修业欺诈、宰客等不诚信问题随之而来,中国消费者协会2019年发布的《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与汽车及零部件相关的投诉为3.4万余件,同比增长25.1%。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了“汽修行业陷阱多,积极维权不退缩”的新闻通报会,通过梳理该院在审理汽车维修类合同纠纷中的典型案例,针对当前汽修行业存在的合同圈套多、机构无资质、配件品类杂和价格不透明等问题,提醒车主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商铺,送修时要求汽修厂出具配件原厂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果发现存在欺诈行为,应积极依法维权。
私自使用非原厂件
构成欺诈加倍赔偿
董女士因交通事故将受损车辆送至某汽修厂维修。然而,让董女士没想到的是,该汽修厂作为某汽车品牌的定点服务店,却在维修时未使用原厂配件,事后还辩称送修时也未明确要求使用原厂配件。
“我的车有保险,送修时明明提出了用原厂件的要求。”董女士对于这样的结果很无奈,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汽修厂作为该汽车品牌的定点服务站,未提交证据证明董女士将车辆送修时明确要求不使用原厂配件,未证明其在进行维修时已将不使用原厂配件告知董女士,不能根据价格不同推断出董女士在结账提车时已明确知晓涉诉车辆所更换的配件并非原厂生产,故应认定该汽修厂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董女士维修车辆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董女士要求退款并加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汽车维修时,维修机构的过度维修、捆绑消费、以次充好是常见的配件欺诈情形。由于消费者很难清楚分辨汽车零部件,导致车辆的维保项目不断增加,维修质量却反而下降。”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佳雯称,甚至有部分无证经营的“维修游击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人为制造故障,把小毛病修成了大问题。
在汽车修理过程中,一些定点服务站或修理店为了追求利润,在维修过程中会“偷梁换柱”,采购比原厂更低价的产品。但是由于消费者收到的维修清单上往往只有编码,没有具体文字说明,很少会刻意去查证,而且消费者无法时刻监督维修过程,汽车修理完毕之后,大多数消费者无法辨别是否使用了原厂配件。产生维修纠纷的原因在于承修方和消费者之间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无论是维修标准、规则还是汽修配件质量、甄辨方式,对于大部分消费者而言都比较陌生,导致难以在汽修店现场作出准确判断。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把车送修前,应先提前了解维修范围,掌握汽车维修的基本知识,议价时最好事先商定价格,明确具体项目、具体金额,如工时费、检测费、配件单价、质量等级等。同时,要看清更换的配件外包装上的“厂家、电话、注册商标”等事项,并在修理单上详细注明产品型号、产地、规格。对于维修前、维修后的车辆状态可以拍照或拍视频的方式记录,同时注意索要留存票据,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一旦证明汽车维修遭遇欺诈,消费者可依据“退一赔三”的规定向修理机构索赔,违法者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无资质修车酿损失
应退回部分修理费
某贸易公司将车辆送至谢某处维修,并交付了30余万元的修理费。但谢某并无维修经营资质,技术水平不高,半年时间过去了,仍未将车辆修好。贸易公司将车辆取走后,起诉谢某要求返还30余万元修理费并支付其他损失。谢某称贸易公司已认可29.6万花费,反诉要求贸易公司支付配件款、聘请高级技师费、场地租赁费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关系,贸易公司将车辆取走时,双方合同终止。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谢某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停止经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贸易公司明知谢某没有维修经营资格而委托其维修,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对车辆进行鉴定,导致车辆修理状况无法查清,法院考虑双方在本案中的责任及车辆的维修现状,对谢某已修理部分的费用予以酌定后,判决谢某返还贸易公司部分修理费。谢某的反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与随处可见的汽车修理店、维修点相比,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4S店只是少数,且费用相对较高。不少车主在车辆过保后,会选择到修理厂或维修点修车,但有些修理单位并不具备完善的设施条件,维修技术也不过关,甚至雇佣没有汽车修理资质的人员上岗,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也给继续返修带来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