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1 17:34:56来源:互联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郄建荣
随着北方地区供暖季的到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等重点区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也随之展开。
值得重视的是,今年既是三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的收官之年,也是如期完成“十三五”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的“交账”之年。为此,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公安部等10部门以及北京、上海、天津、河北等11省(市)政府联合发布《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在强调充分保障老百姓温暖过冬的同时也对11地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给予明确。《行动方案》要求,确保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居民“煤改气”2020-2021年采暖期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上浮。同时,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等“一刀切”做法。《行动方案》提出,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要求,在大气污染防治中,要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持之以恒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
针对重点区域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频发的情况,2017年以来,生态环境部连续三年在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2019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6年同期下降33%,重污染天数下降52%。”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尽管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仍是全国PM2.5浓度最高的区域,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2倍左右,重污染天数占全年95%以上。
2018年以来,长三角地区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明显,2019-2020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数下降79%。这位负责人说,尽管长三角地区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长三角地区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仍比其他季节高50%-70%,重污染天气占全年95%以上,苏北、皖北主要城市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
“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及周边地区出现两次重污染过程,群众反映强烈。”“长三角地区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仍比其他季节高50%-70%,重污染天气占全年95%以上,苏北、皖北主要城市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行动方案》说,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因疫情影响受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存在完不成“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风险。
黄润秋指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他说,重点地区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公路货运为主的运输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空气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部分省(市)完成蓝天保卫战收官目标面临压力,平原地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任务量大,“公转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等重点工程未达到时序进度要求。
在黄润秋看来,今年秋冬季存在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风险,2021年一季度空气质量反弹压力较大。
今年秋冬季11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
据生态环境部介绍,《十三五》规划确立的生态环境9项约束性指标仍有2项没有完成,其中就包括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这项指标能否完成,今年秋冬季至关重要。为此,《行动方案》提出,要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生态环境部这位负责人说,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据介绍,这也是重点区域大气治理目标首次分为两个阶段。根据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的PM2.5浓度和重污染天数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6档,PM2.5浓度每档相差1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每档相差2天,对“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
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行动计划》提出,2020年10-12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63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5天以内;汾渭平原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62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5天以内。2021年1-3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86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12天以内;汾渭平原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90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13天以内。
《行动方案》要求,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