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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死亡欠款怎么办? 法院: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

时间:2020-11-06 16:11:36来源:融易新媒体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陶然

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后,信用卡欠款是否仍需返还?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持卡人虽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但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了持卡人名下的房产,法院遂依法判令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返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16661.35元、应收利息60557.23元、应收费用21102.25元及律师费、诉讼费等。

经审理查明,持卡人徐某于2015年8月向原告某银行申办信用卡并消费。但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0年10月,徐某拖欠借款本金116661.35元、应收利息60557.23元、应收费用21102.25元。徐某于2016年6月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为此,原告某银行将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某银行上述信用卡欠款本息。另查明,持卡人徐某名下一套房产现已变更至三被告名下。

庭审中,原被告对信用卡欠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还款责任主体争议较大。原告某银行诉称,信用卡持卡人意外身亡后,所有欠款本息应当全部由其继承人返还;三被告辩称,持卡人徐某系其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三被告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持卡人徐某申领信用卡并使用,截至2020年10月徐某信用卡账户拖欠借款本金116661.35元、应收利息60557.23元、应收费用21102.25元,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妻子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鉴于持卡人徐某名下一套房产现已变更至三被告名下,本案中徐某生前所负信用卡欠款本息应由三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偿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继承遗产,应当还债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说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律角度讲,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家庭成员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没有相互偿还债的法律义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如从被继承人那里继承了遗产的,此时债务发生了转移,债权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继承人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这里所说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就可能是父母、子女关系了。当然,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且“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不继承遗产,无须还债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者被继承人死亡且无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他就没有偿还责任了。现实中,也有不少子女或是父母,在没有继承遗产或继承的遗产没有债务多的情况下,自愿替父、替子还债。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这种自愿的“父债子还”“子债父还”法律并没有限制和干涉。

综上,债的转移是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为前提。本案中的案涉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三被告也未放弃对持卡人徐某遗产的继承,故应由三被告在继承徐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原告某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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