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4 00:01:54来源:融易新媒体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通讯员 李艳华
近日,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就李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做出终审裁定。
2018年10月中旬,李某将自己驯养的1只老虎(母虎,100公斤左右)在安徽省宿州市某地宰杀后出售给购买人(另案处理)。李某收款后得知发案,便将尚未来得及发货的老虎制品烧毁并掩埋,公安机关在烧虎现场起获部分烧焦虎制品成分,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食肉目猫科虎。
同年,李某向购买人出售1只6年生、重250斤已死的狮子。同样,李某在分解加工狮子尸体后得知发案,也将该狮子制品烧毁并掩埋。公安机关在焚烧狮子现场起获部分烧焦制品成分,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为食肉目猫科狮。
原审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一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狮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3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被告人李某向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延边林区中院对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明细、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以及上诉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一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李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狮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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