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0 20:31:00来源:融易新媒体
图为曹建明教授和他的博士研究生:右二贺小勇(第一届),左二陈岱松(第二届)。
□ 何勤华
华政博士生教育的起步(上)
中国的博士生教育在民国时期就已经起步,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学位授予法》,就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硕士生、博士生需在大学或研究所学习,学习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通过,才能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但由于战乱频繁,各高校教育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实际上只招收了少量的硕士研究生。资料显示,从1935年至1949年,共举行9届学位考试,授予硕士学位232人。而博士学位,基本上都是在国外获得的,如著名外交家顾维钧,著名法学家杨兆龙,都是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的博士学位。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也曾努力发展博士生教育,但在法学教育领域,在新中国前30年,我们没有成功。除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曾在20世纪50年代初苏联专家的帮助下,招收过三届硕士研究生(如张晋藩、薛梅卿、叶孝信、王召棠、李昌道等)之外,博士生教育没有发展起来。有些留苏的法科研究生(如江平、王家福、彭万林等),虽然拿到了“法学副博士”的学位,但实际上就是法学硕士学位的苏联说法。
中国的法学博士生教育,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80年代初开始发展起来的。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的张晋藩教授,招收了3名博士生,即郑秦、怀效锋和朱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学专业的王叔文教授招收陈云生为博士生,武汉大学法律系韩德培教授和姚梅镇教授,招收黄进、余劲松为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博士生。之后,法律专业的博士生招收培养工作开始迅速发展起来。至今,全国已有50余个(所大学)法学专业一级学科博士生授权点。
华政乃至整个上海的法学博士生教育起步比较晚。这既和华政被撤销了两次,教学和科研团队比较弱有关,也与国家对整个法学教育不够重视以及各个地区法学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平衡相连。当初,在民国时期,上海的法学教育体量在整个中国约占50%以上。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学教育的资源逐步向北京转移,上海受到的影响最大(武汉、吉林和重庆相对比较好一点,武汉是法学教育的全国重镇且不去说它,吉林大学法律系和西南政法学院在“文革”中都没有被撤销,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因此,改革开放之初,上海的法学教育,占全国的比重连10%都不到。华政作为上海法学教育的主要单位,情况也不容乐观。1979年华政复校时,北大、吉大、湖北财经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和西南政法学院等学校,已经招收了77级、78级法科大学生。在上海,当时只有复旦大学分校即现在的上海大学文学院设立的法学专业招收本科生。在这种严酷的局面下,华政人意识到,在博士点的布局,博士生招生方面,华政必须作出更大的努力。
意识到这一点,1981年华政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招生授权点之后,马上就开始着手博士点的申报工作。而这个机会,于1986年到来了。当时,笔者刚刚留校在法制史教研室工作,就被安排进申报博士点、准备申请资料的小组,因此,对这一次的申报以及失败的经历印象深刻。当时,申报博士点要求并不是很难,只要每个专业凑满三个正教授就可以了。
由于1952年华政成立时对民国时期法学教授的排斥,也由于华政历史上被二次撤销的原因,华政1979年第二次复校时没有一个正教授。1980年12月8日,郑兆璜老师才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华政的第一个教授。1982年7月29日,经上海市高教局教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市人民政府批准,江海潮为研究员,徐盼秋、曹漫之为教授。因此,华政在1986年只有上述四个人是正高职称。我的导师徐轶民、王召棠、苏惠渔、武汉等人,都刚刚开始申请教授职称评审,但都还没有正式批下来。
当时华政自己没有评审教授的权力,评审教授都要上报到市里,由市教委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委员会评审。而这些专家,基本上都是文、史、哲、经等专业,而他们的学科基础,比法学要好许多,论文和专著等成果也普遍较多。所以,他们认定教授的标准,就是他们自己的标准。而法学自1957年受“反右”运动的波及后,基本上没有得到恢复,十年“文革”又受到进一步的影响,也没有发表成果的刊物和阵地。尤其是华政,两次被撤销,师资队伍分散,1979年复校后“归队”的教师,上课、备课已经是很艰难了,有专著和在高水平杂志上发表论文的人也非常少。而当时上海的职称评审组又不愿意降低标准,对法学学科有所扶持(由于法学教师正高职称的少,进评审组的也极少,因而也就造成了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