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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0-10-19 10:12:43来源:融易新媒体

□ 何泽 赵青航

2019年,张某向肖某出借52万元,借款到期后肖某拒不还款。张某得知肖某正在转售其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为防止肖某处分财产,张某立即起诉,并对肖某名下房产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保全裁定,对肖某名下房产采取了限制处分的保全措施。在这类民事争议案件中,应如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问:何为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分为两种,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其中,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而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本案中,张某在起诉立案后向法院提出对肖某名下房产财产保全的申请,就属于诉讼中财产保全。

问: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围绕两种财产保全制度所要求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其中,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一)必须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得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三)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四)必须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需在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同时,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需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一)须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二)需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本案中,肖某拒不偿还到期借款,正在处分其名下唯一一套房屋,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恐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会对张某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基于此,法院依法同意了张某对肖某名下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问:申请人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换言之,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法院依法决定。同时,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向法院出具担保书后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以独立保函的形式等均可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所以,即使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该担保亦可由第三方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司法实践中,多数申请人采取的是向保险人(保险机构)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并交纳保险费用后,由保险人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来实现财产保全。

问:财产保全发生错误时谁来赔偿?

答:发生财产保全错误,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即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依职权错误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可见,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时,需由申请人或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作出赔偿。对于法院依职权错误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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