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8 18:44:17来源:融易新媒体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孝清 通讯员 危晓美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徐某与潘某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双方因为排水问题产生纠纷。2020年6月至7月期间,潘某发表了多篇反映双方之间矛盾的微博,并公开了徐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潘某在微博中使用“德不配位”“官僚主义膨胀”“无法理解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和党员干部,损人利己自私自利的行为如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为什么这样素质的人也能成为省直机关领导”“南昌霸道女子”等具有侮辱性质的用语,并获得了较多的阅读量和评论。
徐某认为潘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自然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潘某在微博上公开了徐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潘某在微博使用了较为明显的人身侮辱性质的用语,有失妥当,相关微博阅读量及转发量较大,会导致徐某在一定公开范围的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潘某删除其相关微博,并在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徐某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十日(道歉声明的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如潘某不履行上述义务,徐某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相关媒体上,费用由潘某承担)。
法院提示,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利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等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甚至恶意诽谤、侮辱其他法人、个人名誉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该类事件往往发生在双方矛盾没有被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一方往往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希望通过在网络上公开辱骂的方式来维权,给对方施加压力以促使对方妥协。但是,此种激进的方式并不能根本解决矛盾,甚至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公开辱骂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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