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4 11:48:00来源:融易新媒体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殷继国在《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7期上发表题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模式的反思及其重构》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属于自我审查模式。该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审查主体分散且定位不准确、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长效机制缺乏、审查主体能力不强等问题,由此导致自我审查流于形式、审查效果大打折扣。有必要重构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模式。根据审查专业性、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三个考量因素,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集中审查模式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模式重构的最优选项。在集中审查模式下,由竞争主管机构集中统一审查本级政策制定机关拟定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承担统筹和协调职能,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协助审查主体,并建立由反垄断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