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22:02:04来源:融易新媒体
在基本价值取向和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消费品买卖合同中,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是,民法典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并未赋予买受人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对此,苏号朋指出,在将民法典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时,不应受困于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行为自愿原则的束缚,而是应正视消费者与经营者实际地位不平等、消费者无法自由表达内心真实意思的社会现实,全面、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以实质公平为取向,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内容进行必要干预,尤其是适用民法典在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方面作出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条确立的立法目的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一章“基本规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除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外,更有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实质公平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典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时应坚持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所在。因此,应当准确理解民法典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制度设计,在具体的消费合同纠纷中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目标和社会使命。”苏号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