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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断税收违法行为的一次大胆尝试

时间:2020-09-22 20:15:28来源:融易新媒体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 通讯员 曲易伸 郑婧凌

在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探索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总结近两年税务稽查打击虚开骗税专项斗争等工作基础上,创新“由案及人”再到“由人及案”的“风险排查+阻断”管控模式,以2020年3月5日下发的《税务稽查重点关注对象监控管理办法》为标志,在海南全省推行税收“灰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净化税收营商环境。

打击与防范并重

“我在好几家公司兼任税务代理中介,这个‘灰名单’制度和我有关系吗?”“我们公司一直按时申报纳税,为什么最近公司被列入税收‘灰名单’?”

近日,海南省各市县办税服务厅门口都张贴了“灰名单”宣传海报,在办税窗口放置宣传册,吸引了许多纳税人咨询了解。

“税收‘灰名单’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针对虚开骗税以及欠税走逃失联案件,将涉案当事人企业和关联方,以及相关人员一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信息库’,在发票领用、信用评级、电子纳税服务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直至达到解除条件。”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张鹏飞说。

据张鹏飞介绍,纳税人熟悉的税收“黑名单”制度,是对案件当事人在事后由多部门联合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而税收“灰名单”制度则是在事中阶段就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管控措施,通过行使税务机关正常的管理权力,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是对税收“黑名单”的重要补充。二者共同构建起“外有大惩戒、内有小管控”的税务信用防惩体系,实现打击与防范并重的目标。

税收“黑名单”与“灰名单”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列入对象不同。通常情况下,税收“黑名单”只列入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而税收“灰名单”不仅会列入上述人员,还将符合标准的关联企业和自然人一并列入;二是应对方式不同。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对象将受到人民银行、出入境管理部门等32个部门的严厉惩戒,包括限制出入境、融资受限、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措施。而被列入税收“灰名单”的对象主要是受到税务机关的监管,除无法开具发票外,还将被暂停办理领用发票、出口退免税等涉税业务;三是撤出机制不同。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对象无法撤出,但可以在缴清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后解除联合惩戒措施。被列入税收“灰名单”的对象则可以通过主动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协助办案作出立功表现等,撤出“灰名单”后作撤销监管处理。

构建违法失信风险“新防线”

达到税收“灰名单”标准的案件是指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且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一是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二是具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三是欠缴查补税款,欠缴税款累计总额100万元以上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据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陈钢介绍,上述标准的制定,主要是针对虚开骗税以及欠税走逃失联等严重危害国家税基的行为。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断推进,不法分子利用相关自由便利政策获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加大,对此必须予以提前防范,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应对。

税收“灰名单”制度的顺利实施离不开思路创新和技术支持。针对某些不法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犯罪前,就通过安排或诱使他人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金蝉脱壳”式逃避后期追责的行为,税收“灰名单”制度引入“关联方”的概念。稽查人员根据案件查处信息和相关证据就能锁定涉案企业的关联方。

张鹏飞表示,税收“灰名单”引入关联方的概念,旨在精准打击有虚开骗税、恶意逃税行为的不法企业。这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安排或诱使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做好后期逃避追责的准备,之后再另起炉灶重操旧业。这对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是极大的不公,也将扰乱海南的经济秩序。此外,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处虚开骗税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大量个人出租或贩卖身份证给不法分子办理涉税事项、涉税中介明知是犯罪行为仍为不法企业代办申报购票甚至开票等情况,这些行为助长了虚开骗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通过将其列为“灰名单”关联方,可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管控甚至阻断。

“关联企业、不法人员及中介机构‘一并担责’是税收‘灰名单’制度的显著特点,此举将构建起违法失信风险的‘新防线’,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意识。”张鹏飞说。

筑牢税务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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